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尤美华与李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美华,李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三初字第1371-1号原告:尤美华,被告:李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161号负责人:孙运兴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美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宁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宁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寒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