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行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爱莲与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爱莲,莆田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莆行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爱莲,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法定代表人林梓雄,主任。委托代理人郑阳春,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曾小绪,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上诉人肖爱莲诉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涵西街道办理处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11月10日,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告肖爱莲作出第Z400108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其主要内容:“经查,你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涵西街道塘北路违章搭盖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定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2014年11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内容为: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进行强制拆除”。该通知书于当日张贴在原告房屋的墙上。届期,原告未自动履行。2014年11月12日,被告涵西办组织执法人员对原告上述违章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原告不服,直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讼争的建筑物未经有权机关的审批,其建筑的合法性并未得到有权机关的确认。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自动履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当。原告诉请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肖爱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肖爱莲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上诉人答辩称:一、本案诉争的房屋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本案诉争的房屋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三、被上诉人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拆除上诉人的违法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四、原审法院对本案未作出中止诉讼裁定而径行作出判决并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上述证据材料均已移送本院。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本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上诉人讼争的建筑物未经有权机关的审批,其建筑的合法性并未得到有权机关的确认。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上诉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向上诉人留置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上诉人逾期并未自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授权由违法抢建建筑物所在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被上诉人作为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该违法建筑部分进行拆除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肖爱莲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完育审 判 员 陈金发代理审判员 陈飞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琪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