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与王继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王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被执行人王继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房信支行于2015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7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40.7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高秀玲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