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双执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杨生与赵力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赵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双执恢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杨生,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力波,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杨生与赵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双立民调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力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曾以(2013)双执字第455号案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及诉讼费计22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本案可暂不强制执行。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需要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云丰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