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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论与被上诉人文永红,原审被告华晶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永红。原审被告华晶晶。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魏京宝。上诉人李论因与被上诉人文永红,原审被告华晶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李论在收到让其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论在收到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付文华审判员  毛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