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与张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张国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097号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方绍。委托代理人:韩燕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森鑫,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国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依法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绍兴县大湾染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燕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