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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执字第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叶河莲与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河莲,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600-1号申请执行人叶河莲。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1218号新地中心(第58、59层)。法定代表人娄文,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河莲与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鹰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康盛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15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涂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姝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