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中刑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罗明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明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1332号罪犯罗明强,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潞西市。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德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明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零10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至2032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7年。曾被本院减刑1年,(刑期至2031年1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不变。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罗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罗明强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明强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30年4月22日),剥夺政治权利期限7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