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凤仙与李连梅侵权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仙,李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983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仙。被执行人李连梅。申请执行王凤仙与被执行人李连梅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尚欠申请人赔偿款41015.85元及案件受理费413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李晓明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士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