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青岛天地碳素有限公司、孙丰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天地碳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法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青岛天地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79号。法定代表人孙丰武,经理。申请人青岛天地碳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2|26488954,出票人为山东高密密河硬化油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省高密市茂源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8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18日,付款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天地碳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李储民审判员 王成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昌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