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2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215-2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委托代理人杨艳军(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晶。申请执行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鹏飞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0305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鹏飞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21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