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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昆山妙圆立机电有限公司与苏州硕达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妙圆立机电有限公司,苏州硕达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390号原告昆山妙圆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088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正强,董事长。被告苏州硕达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688号吴江出口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杨青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妙圆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硕达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妙圆立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妙圆立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昆山妙圆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