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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杜某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某某,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案件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于2008年12月18日生儿子石某,于2009年3月10日在志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原、被告婚生子石某由被告抚养并自负孩子抚养费,原告可以随时探望孩子;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金30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