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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1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杨琦与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琦,丁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10930号原告杨琦,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诺,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艳,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原告杨琦与被告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梁新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志远、王小贤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琦的委托代理人吕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琦起诉称,2014年3月17日,丁艳向杨琦借款200万元,杨琦将款项通过转账方式交付丁艳,丁艳出具借条。上述款项到期后,丁艳未按约还款,杨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艳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原告杨琦向本院提交2014年3月17日丁艳出具的借条一张及同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张,证明丁艳向其借款200万元的事实。被告丁艳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杨琦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在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实际交付借款方面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对杨琦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2014年3月17日,丁艳向杨琦借款200万元,杨琦于同日以其名下×××的账户将200万元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丁艳名下×××的账户,丁艳于当日向杨琦出具借条,写明:收到杨琦200万元,于2015年3月17日前归还,如逾期则按每天5%收取滞纳金。截至开庭日,丁艳未向杨琦偿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丁艳向杨琦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丁艳在收到杨琦交付的款项后,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时足额还款。双方约定2015年3月17日前归还借款,现还款期限已过,丁艳应当还款,故杨琦要求丁艳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并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但约定如逾期则按照每日5%收取滞纳金,故借款期间丁艳不必支付利息,但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还款的滞纳金。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因借款人逾期还款而遭受的损失即杨琦主张的滞纳金实质上为逾期利息,借款利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现杨琦主张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收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超过双方约定的标准,故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逾期起算期限,因双方约定借款至2015年3月17日届满,故逾期利息应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即2015年3月18日开始计算。综上,关于杨琦要求丁艳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将按照上述查明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率计算标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将予以驳回。丁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琦借款本金二百万元并支付前述款项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杨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丁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丁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梁新雅人民陪审员  刘志远人民陪审员  王小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