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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与刘灵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刘灵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3708号原告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黑窑厂西里*号楼**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培,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玲玲,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刘灵莉,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原告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龙基物业)诉被告刘灵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基物业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培、张玲玲,被告刘灵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基物业诉称:涉案房屋原承租人为刘春生,2000年9月12日,涉案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被告,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北京市西城区xx小区xx号楼xx门xx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租金外,需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原告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中止时,双方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被告自2000年9月12日至2015年8月31日止,拖欠原告房屋租金24865.20元。原告多年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24865.20元并支付违约金2486.5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灵莉辩称,我与刘春生原系夫妻,1998年3月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我现在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该楼房质量不合格。1996年底,我所居住的单元楼上住户暖气管跑水,殃及整个楼的住户,水渗到我家屋内,家具被水泡,装修被破坏。我家楼上的住户地面没有装修,只要楼上地面有水,就顺着楼板缝漏到我家。我曾找过原告报修,原告不予理睬。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内容为:出租方原告(甲方),承租方被告(乙方)。住宅坐落宣武区xx小区xx号楼xx门xx号,住宅状况,砖混结构,使用面积45.7平方米。月租金自2000年8月始138.14元。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条处理。……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交纳房屋租金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北京市西城区四平园小区各栋楼号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9月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的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述房屋损失问题,其可另行主张。鉴于被告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并非无故拖欠,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原告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对所管辖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从而营造和谐包容的居住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刘灵莉给付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二ООО年九月至二О一五年八月房屋租金二万四千八百六十五元二角。二、驳回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刘灵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六元,由北京龙基物业管理发展中心负担四十八元,已交纳;由刘灵莉负担二百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新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