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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才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才,陕西航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51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才,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航天实业有限公司潞新二矿项目部职工。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宝焰,总经理。关于刘金才申请执行陕西航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