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鸟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庆雷与谭灵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雷,谭灵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鸟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雷,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宾州镇龙广商务会馆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谭灵志,男,1970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宾县民和乡红光村中顺屯。本院在执行张庆雷诉谭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万凌审 判 员 姚云和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