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法鸟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庆雷与谭灵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雷,谭灵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鸟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雷,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宾州镇龙广商务会馆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谭灵志,男,1970年4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宾县民和乡红光村中顺屯。本院在执行张庆雷诉谭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万凌审 判 员  姚云和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