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青连与卢新华、张枚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刘青连,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卢新华,男,白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张枚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被告卢新华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连诉被告卢新华、张枚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连以诉讼超过起诉时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刘青连负担。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