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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青连与卢新华、张枚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69号原告刘青连,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卢新华,男,白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张枚芳,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被告卢新华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连诉被告卢新华、张枚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青连以诉讼超过起诉时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刘青连负担。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燕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