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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学有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学有,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赵洪亮,安徽赵洪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学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东辉代理审判员  方卫娟代理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