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学付、吴桂凤等与刘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付,吴桂凤,孟福娇,陈孟秋,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683号申请执行人陈学付。申请执行人吴桂凤。申请执行人孟福娇。申请执行人陈孟秋。被执行人刘翔。申请执行人陈学付、吴桂凤、孟福娇、陈孟秋与被执行人刘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学付、吴桂凤、孟福娇、陈孟秋113894元。二、刘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学付、吴桂凤、孟福娇、陈孟秋983532.5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57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6070元,由陈学付、吴桂凤、孟福娇、陈孟秋负担670元,由刘翔负担487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5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德龙执行员 孙德行执行员 程 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