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1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才其与钟志全、汪柳英、成都豪仕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才其,钟志全,汪柳英,成都豪仕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470-1号申请执行人曾才其,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钟志全,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汪柳英,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成都豪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法定代表人钟志全,董事长。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才其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2015)成郫执字第1469号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钟志全、汪柳英、成都豪仕木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5)成郫执字第1469号案件并入本案并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成郫执字第1469号并入(2015)成郫执字第1470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周兴文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