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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576-1号原告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价值7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股份、基金份额、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保险理赔款项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