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五民初字第00576-1号原告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价值7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股份、基金份额、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保险理赔款项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费720元,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