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张俊杰、朱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张俊杰,朱剑鹏,徐回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4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谢文。委托代理人:林敏。委托代理人:张开平。被告:张俊杰。被告:朱剑鹏。被告:徐回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诉被告张俊杰、朱剑鹏、徐回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2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