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与李某某、段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李正甲,男,甘肃省合水县人。原告杨果香(系李正甲之妻),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李治仓,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段连巧(系李治仓之妻),女,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正甲、杨果香与李治仓、段连巧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甲、杨果香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李正甲、杨果香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正甲、杨果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正甲、杨果香负担。审判员 彭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鱼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