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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林,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巩行初字第111号原告王树林,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0529161-X。法定代表人司红辉,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林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林于2015年10月27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树林负担。审判长  马瑞杰审判员  吴玉华审判员  程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