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商初字第0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圩支行与郇成伟、徐春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圩支行,郇成伟,徐春林,郇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商初字第00034-3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圩支行,住所地沭阳县耿圩镇耿圩街。负责人王洪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兰金,该支行职员。被告郇成伟,居民。被告徐春林,居民。被告郇红梅,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耿圩支行诉被告郇成伟、徐春林、郇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郇成伟、徐春林、郇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圩支行撤回对被告郇成伟、徐春林、郇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圩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治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