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仪明启与王磊、鲍一顺、鲍克敏、青岛国运集团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仪明启,男,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鲍一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鲍克敏,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国运集团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中崂路955号李沧万达广场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仪明启与被告王磊、鲍一顺、鲍克敏、青岛国运集团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个人现下落不明,原告仪明启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个人的确切住址,亦未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个人现下落不明,原告仪明启未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被告个人的确切住址,亦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焕波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中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