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升平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齐延,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平安街3号新宏基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何惠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显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