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梁颖与田峰、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颖,田峰,张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4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颖,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峰,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被告:张晓冬,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再审申请人梁颖因与被申请人田峰、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梁颖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梁颖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颖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阿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