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时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容县。法定代表人易伟志、理事长。被执行人赖时振,住广西容县。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赖时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74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7983元、执行费986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