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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边疆诉被告安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364-1号原告唐边疆,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先锋,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超,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边疆诉被告安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边疆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边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边疆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华审 判 员  李俊永代理审判员  王志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振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