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孟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66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同年9月17日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闵劲,云南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5)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博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闵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7月起,被告人孟某某在本��五华区大观街18号杰通电子游戏室内,使用具有博彩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该游戏室营业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交代所知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次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经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查获老虎机主机一台、百乐机主机一台、显示器和键盘二十二套。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姜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朱某某、刘某、秦某某、殷某某、郑某某、陆某某、徐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唐某某、曹某某、崔某某、陈某某、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的提取指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及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收据,接处警登记表,讯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娱乐经营单位变更登记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孟某某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查获的老虎机主机一台、百乐机主机一台、显示器和键盘二十二套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