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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戴雨霞与徐四雄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雨霞,徐四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戴雨霞被执行人:徐四雄戴雨霞与徐四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四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戴雨霞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2160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商品房,车辆,存款,到期债权,股权等均无。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四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戴雨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四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戴雨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