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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赵某。被告周某。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1年4月,原、被告在武汉市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孩一个,取名周某乙。因婚后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长期与原告分居,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周某辩称,原告起诉并非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加之被告现身体有病,需原告扶养。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被告在武汉市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孩一个,取名周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大,时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尤其是被告近年来因患病与原告分开生活后对原告及小孩影响较大。2015年8月2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婚后虽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加之被告患病正需人扶养,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