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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光明诉被告闫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明,闫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50号原告杨光明,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夏邑县。被告闫昌华,男,汉族,1961年3月14日出生,住睢阳区。本院认为,原告杨光明在诉状中所列举被告闫昌华的住址,本院无法查找到上述被告闫昌华的确切住址,致使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杨光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光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60元,退还给原告杨光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