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廖映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信建设有限公司,廖映开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879号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信。委托代理人宋正福。被告廖映开。委托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映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映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映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长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青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