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756号原告刘某。被告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味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