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果与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刘果,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尧江,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果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中厦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其存款20000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果已领取该案件款。故(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前给付案件款的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7月10日前给付案件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