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安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孙红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安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孙红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4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安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工业园(渡村)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晓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应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红杰。委托代理人刘晨,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安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开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安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安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安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苏州安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