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诉保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民保执字00050号原告李启龙与被告黄兴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诉保执字第0005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某某驾驶的价值2500元两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将现金2000元提存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保全财产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黄某某驾驶的价值2500元两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李某某提供的2000元现金提存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