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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贾磊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804号原告贾磊,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刘晓晨,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山区。法定代表人霍淑君,系董事长。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会志,系董事长。被告贾艳春,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磊诉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衣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