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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843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陈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