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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唐秀俊与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俊,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1209号申请执行人唐秀俊,女,1952年8月21日出生,住日照市泰安路。被执行人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宁,职务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唐秀俊与被执行人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秀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信发兴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仲裁字(2014)第494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