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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王玉祥与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盘沽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祥,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盘沽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9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祥,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王会昀。委托代理人:苗桂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盘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代表人:刘凤军。委托代理人:张超。再审申请人王玉祥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盘沽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祥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确认王玉祥具备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盘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3、诉讼费用全部由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盘沽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主要理由:一、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玉祥出生并一直生活在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盘沽村(以下简称盘沽村),因上学等原因将户口空挂至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潘庄村(以下简称潘庄村),并未从潘庄村享受任何村民待遇。潘庄村为王玉祥交付��会保险,属于工作人员失误,现正在协调有关部门办理退保事宜。因此,一审、二审法院以潘庄村村委会为王玉祥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认定王玉祥具有潘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依据错误的事实作出的认定。二、本案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城市化改造,盘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很多没有承包土地,并且不以盘沽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是该村目前的普遍状况,并非王玉祥一人如此。没有承包该村土地在该村居住并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该村普遍状况。一审、二审法院依据此认定王玉祥不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错误的。王玉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再审申请人王玉祥虽出生并生活在盘沽村,但其户口于1991年12月已迁至潘庄村,取得了潘庄村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且在潘庄村土地整合期间,潘庄村已为王玉祥缴纳社会保险,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故王玉祥主张享有盘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玉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裴 然代理审判员  张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军强速 录 员  马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