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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非审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东至县兄弟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汪亮,局长。被执行人:东至县兄弟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张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东至县兄弟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东市监处字(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没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东市监处字(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东市监处字(2015)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文生审 判 员  陈富贵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