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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与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55-1号原告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恒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亚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沧州临港三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晓敬代理审判员  谢天琨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