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4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227号原告:商某,农民。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商某负担。审判员 罗达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