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巡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姜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姜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巡初字第565号原告王志军。被告姜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军与被告姜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王志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茗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