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宜美与廖瑞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19-1号原告陈宜美,被告廖瑞春。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一号。法定代表人陈卫国。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宜美与被告廖瑞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宜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宜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晓伟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汪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