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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终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蔡春杰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2828号上诉人蔡春杰,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蔡春杰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初字第0109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蔡春杰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被告出具以捏造事实、篡改国情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局“函”》,变更法定授权每日甘肃网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剥夺蔡春杰依法享有诉权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复函的行为,非可诉行政行为。蔡春杰以变更法定授权每日甘肃网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剥夺蔡春杰依法享有诉权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对蔡春杰的起诉不予立案。蔡春杰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是一审法院的合议庭审判组成人员不合法;二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三是一审裁定认定事实程序违法;四是一审裁定以篡改《行政起诉状》载明诉讼主体的程序违法;五是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复函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局就其了解的情况向法院所作陈述、说明,蔡春杰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局出具复函的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蔡春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审 判 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